一句話,可能您想多了!
1.單位發工資的話,單位屬于“扣繳義務人”;
2.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,將相關信息提交扣繳義務人,沒有要求扣繳義務人審核,也沒有要求扣繳義務人“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負責”;
3.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的,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相關信息,沒有要求扣繳義務人審核,也沒有要求扣繳義務人“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負責”;
4.申報時,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辦理扣繳申報,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相關信息。說一句話,改了的話,扣繳義務人才有責任;
5.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申報虛假信息的,應當提醒納稅人更正;納稅人拒不改正的,扣繳義務人應當告知稅務機關。
這里的發現也不是“審核”,但是有“告知稅務機關”的義務。
6.稅務機關核查時首次發現納稅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憑據的,應通報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,沒有說對扣繳義務人進行處罰,扣繳義務只“管”向納稅人告知“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憑據的”的消息。
參考:《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中關于“扣繳義務人”的規定:
第二十三條 ?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,應當將相關信息提交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,扣繳義務人應盡快將相關信息報送稅務機關,納稅人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負責。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的,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。
前款所稱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,包括納稅人本人、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被贍養老人等個人身份信息,以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。
第二十五條 ?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辦理扣繳申報,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相關信息。
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申報虛假信息的,應當提醒納稅人更正;納稅人拒不改正的,扣繳義務人應當告知稅務機關。
第二十六條 ?稅務機關核查專項附加扣除情況時,有關部門、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核查。
核查時首次發現納稅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憑據的,應通報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,五年內再次發現上述情形的,記入納稅人信用記錄,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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